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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刑事诉讼法学专家表示冤案凸显证据法治不足
2010-6-2 8: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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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6种不能用于死刑案定案的证据。人民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按照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和任务要求,秉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指导思想,历时两年的调研、协调和论证,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并于日前颁布。

    特邀国内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对两“规定”进行解读。

    主持人:本报记者 裴智勇

    特邀专家: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专家咨询员)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专家咨询员)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冤案凸显证据法治不足

    主持人:日前,河南赵作海冤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当事人得到了国家赔偿之后,在制度层面上如何健全刑事法治,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成了公众关注的事情。两“规定”的出台,颇有针对性。如何看待两规定的出台对我国刑事司法证据制度的“补漏”作用?

    陈光中:两“规定”的颁布,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刑事诉讼活动首先就是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建立和健全证据规则才能保证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使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事实真相。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据规则的规定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刑讯逼供现象和出现的冤案错案也迫切要求建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别是个别震撼社会的“亡者归来”的冤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凸显我国证据法治的滞后和不足。

    樊崇义:两“规定”的出台,是在党的十七大以后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创新和发展。这两“规定”的出台以及贯彻执行必将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前进的步伐,在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历史上记载下重重的一笔。

    我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八条,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够强。新出台的两个规定,针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定案等诉讼各个环节的运用,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改过去的原则、笼统之弊。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和发展,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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