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打击非法集资 明星代言以共犯论处
“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山川公司”案、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这个名单还在拉长。
近年来,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屡屡发生,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许多人原本梦想“一夜暴富”而轻信所谓“高回报、低风险”,最终却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今天表示,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集资发案形势严峻
据公安部提供的立案数据,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达到1000多亿元。
“受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非法集资案件及风险仍将维持高位运行,并可能在一些地区、行业和时间点集中爆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如此预测。
根据部际联席会议成立4年来所掌握的案件初步汇总,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涉及全国超过80%的地、市、州、盟,并且有10个省份地(市)级涉案面达到100%。行业涉及农业、林业、房地产、采矿、制造、服务、批发零售、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一些个案甚至涉及多个行业。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实践中却普遍反映,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王少南说,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及早发现和有效打击,解释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售后包租也算非法集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资本运作”、“发展三农”……
这些字眼每一个听起来都十分地正当高尚。然而如果你一旦放松警惕,等待你的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据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刘冬介绍,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
王少南也坦言,发生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别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手法隐蔽,各具特点,不仅广大群众难以识别,办案部门在具体认定当中也出现意见分歧。
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为方便办案机关理解和掌握,解释还罗列了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等等。(富阳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富阳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