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入户盗窃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起案件系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对盗窃犯罪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入罪门槛后,丹徒区首例涉及入户盗窃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汤某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分别于199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2000元。200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0年5月刑满释放后又沾染了毒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没有正当职业的汤某到处流窜,寻找可以敛财的机会。2011年3月,被告人汤某入户盗窃,窃得硬“中华”牌香烟1包。2011年6月,被告人汤某采用扳防盗窗条的方法,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逃离时被村民当场抓获,盗窃目的未能得逞。
被告人于2011年3月和6月实施两次盗窃行为,不构成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入户盗窃即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汤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汤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事实,且当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富阳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刑事辩护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