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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无证酒驾被撞身亡意外伤害险赔不赔?
2013-10-31 11: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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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通过该案提醒人们,要珍惜生命,莫要无证驾驶,绝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酒驾醉驾,由此造成的车毁人亡的悲剧让亲人们情何以堪?

 

1029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颇具争议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曾于20139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了网络视频直播,该日京口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各委办主任、副主任,部分区人大代表也观摩了此次庭审。

 

常小鹏家在苏北宿迁市,生前是镇江某大专学校在校学生,该生入学不久该院校为在校学生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A)险和(B)险,保险期间自201291日至2013630日。2013425日,案外人陆某醉酒后驾驶轿车不当,撞到同方向常小鹏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常小鹏伤重不治身亡,该次事故陆某负全部责任,常小鹏无责。经交警部门查实,送检的常小鹏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mg/100ml,常小鹏也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记录,其发生事故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过检验有效期。

 

常小鹏的父母常某及冯某依据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赔,理由是此种保险的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两原告遂于201394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其全额保险金10万元。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常小鹏所在大专院校以自身为投保人为该校1654人投保了被告保险公司某意外伤害保险,常小鹏亦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公司就此仅出具了一份保险合同给该院校。保险公司拒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并由其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且投保人该大专院校亦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投保声明书,其中载明其已将包括责任免除在内的有关情况告知了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没有表示不同意见,视作被保险人已同意保险有关事由。

 

两原告则表示常小鹏仅知道学校为学生投保并就此收取了相关的保险费用,但其从未见过保险合同,更不清楚免责条款的内容。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保险法所规定的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经过法庭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在庭审后与原、被告代理人进行了多次联系沟通。同时,考虑到原告及其代理人均在宿迁市,如果每次调解都到本院进行既不方便也会增加额外的费用,因此,为方便当事人,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及网络通讯的方式与其进行沟通联系,并将案件的争议焦点等问题仔细的向原告方进行法律分析解释说明,亦同时努力做被告保险公司的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两原告保险金7万元。原、被告双方均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法院的工作表示充分的肯定及衷心的感谢。

 

据有关法律人士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该案中90后大学生常小鹏无证又酒驾二轮摩托,但是他在本次事故中却没有责任。而是案外人陆某醉酒后驾驶轿车不当,撞到同方向常小鹏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常小鹏伤重不治身亡,该次事故陆某负全部责任。既然是意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借口此种保险的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是站不住脚的,这次事故的原因却是案外人陆某醉酒后驾驶轿车不当造成的。当然案件反映的问题也是值得法律界和保险界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京口法院从和谐的角度调解结案,也是值得社会肯定的。

 

该案也提醒人们,要珍惜生命,莫要无证驾驶,绝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酒驾醉驾,由此造成的悲剧让亲人们情何以堪?(文中常小鹏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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