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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支持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4-11-2 10: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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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努力满足群众基本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3〕111号)精神,结合我省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现就支持我省律师资源不足的山区、海岛等地区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律师队伍迅速壮大,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律师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至2014年6月,全省已有律师事务所1107家、律师13277人(其中专职律师11684人),每万人律师比达2.4,律师成为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但全省律师工作发展不平衡,仍有不少地区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山区、海岛县(市)律师资源严重不足,制约了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无法有效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目前,全省90个县(市、区)中,有7个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有8个县(市)律师人数不足10人,其中洞头、磐安、嵊泗、岱山、云和等5个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律师人数不足10人。加快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推进覆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适应当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律师业科学发展,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和“两美”浙江的迫切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紧紧围绕满足当地人民群众法律服务基本需求目标,引导、鼓励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充裕的城区律师资源向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延伸,支持山区、海岛律师资源不足地区的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为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措施

支持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10号),按照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鼓励律师资源丰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到山区、海岛县(市)设立分所、便民服务窗口,加强山区、海岛县(市)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组织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山区、海岛县(市)服务等为主要工作措施,加大政策、经费和组织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山区、海岛县(市)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律师资源不足县(市)的范围。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律师业发展水平,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专职律师人数不足10人的洞头、文成、磐安、常山、嵊泗、岱山、云和、龙泉、庆元、缙云、景宁畲族自治县等11个县(市),为律师资源不足县(市),其中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律师人数不足10人的洞头、磐安、嵊泗、岱山和云和等5个县(市),为律师资源严重不足县(市)。上述律师资源不足的县(市),享受本意见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适当放宽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资源不足县(市)设立分所的条件。浙江省域内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到律师资源不足的县(市)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总所执业律师人数放宽到15名;派驻律师降至2人;分所设立资产由人民币30万元降为不低于10万元。律师事务所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派驻分所执业,并保证至少有一名律师常年在分所专职执业。同时,要积极吸收分所所在地考取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加入律师队伍并在分所执业,为培养当地律师人才创造条件。对分所所在地吸收的律师可不转入总所直接作为派驻律师,符合合伙人条件的可直接吸收为总所合伙人。

(三)允许优质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资源不足县(市)设立律师便民服务窗口。为优化律师资源配置,更好地发挥规模所、龙头所、品牌所的效应,允许温州、金华、衢州、舟山、丽水市城区的规模所、龙头所和品牌所,到本市区域内的律师资源不足县(市)设立律师便民服务窗口(工作站、分部),将优质的法律服务资源延伸到经济欠发达县(市)。温州、金华、衢州、舟山、丽水市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设立律师事务所便民服务窗口的具体办法,经省厅同意后发布实施。

(四)减免律师协会会费和培训费。律师资源不足县(市)律师事务所发展新律师,以及在律师资源不足县(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一定期限内减免缴律师协会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律师资源不足县(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申请律师执业岗前培训,可免缴培训费。减免会费和培训费的具体办法由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五)加强律师资源不足县(市)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适度放宽律师资源不足县(市)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任职条件,任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务人员,具备公职律师其他条件的,可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在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的专职人员,可申领法律援助工作证。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中心的组织、指派,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研究制定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考核细则,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形成法律服务工作合力,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六)招募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根据律师资源严重不足县(市)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由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师协会在全省范围内招募志愿律师,统一组织选派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县(市)从事不少于一年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志愿律师的费用由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师协会予以补贴,志愿律师服务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志愿律师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活动。招募工作由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七)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结对联动。律师资源不足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引导,鼓励本地的律师事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结对帮扶、业务协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协作互动、功能互补,整合法律服务力量,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执业二年以上并年度考核合格,进入律师资源不足县(市)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可缩短实习期,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岗前培训,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高度重视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来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动员组织本地区规模较大、力量较强、社会形象好的律师事务所,到律师资源不足的山区、海岛县(市)设立分所、派驻志愿律师,并对派驻律师、志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所开展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律师协会要加强律师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相关业务的研讨、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二)争取政策支持。律师资源不足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和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10号)的相关政策措施,为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和律师业的发展,在人才培养、经费保障、税收政策、执业环境改善等方面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要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加大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担任村(社区)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信访值班等经费补贴力度,着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加快工作进度,扎实推进本地律师业的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对志愿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宣传表彰力度,在各类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提升律师队伍的社会美誉度,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影响力。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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